全球科创大时代下,科技贸易服务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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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滩顾问认为,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从效率驱动转向科创驱动,在全球科创大时代下,科技贸易指服务于科技创新整个过程(0-1-10),以技术转移服务为核心,以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涉及的科技零配件、科创实验设备与器材贸易等为补充的相关服务。


一、何为科技贸易

科技贸易一般指技术交易,是指不同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出售或购入科学技术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广义的科技贸易不仅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标的物的有偿转让许可以及所有的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还包括合作研发生产、技术并购、工程承包等多种类型的技术交易形式。

东滩顾问认为,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从效率驱动转向科创驱动,在全球科创大时代下,科技贸易指服务于科技创新整个过程(0-1-10),以技术转移服务为核心,以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涉及的科技零配件、科创实验设备与器材贸易等为补充的相关服务。


二、国际科技贸易的三大模式

发达国家的技术发展起步较早,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相对成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构建相对完善。目前国际上成熟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一)美国:形成“国家+大学+民间”3层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从1980年开始,美国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以《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等5部法案为基础,从知识产权归属、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服务与运作、技术转移主体合作研究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等方面逐渐形成了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同时建设技术信息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信息渠道;加强技术转移培训,培养专业服务人才;促进联邦实验室、企业界和学术界的科技人员交流与研讨,通过系列的举措逐渐形成了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形成“国家+大学+民间”3个层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家层面建立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国家技术转让信息中心(NTIS)和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等大规模服务机构;大学层面形成了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 for Technology and Trademark Licensing,TTO)、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TLO);民间层面成立高校经理人协会(The Leading Association in Technology Transfer,AUTM)等非营利性组织。

·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国家级非营利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是美国国家实验室和大学,提供技术市场需求信息、技术转移法律合约相关协助、专业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和出版物发行等服务。同时,美国的高新技术行业和企业可以通过NTTC获得一站式的技术转移增值服务、样机的测试与制作服务和技术商业化专题培训等各项服务,在技术评估与商业化战略发展方面还可得到专家的指导。

·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技术转移管理服务机构。功能包括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相关信息的讨论交流场所;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对技术转移政策与法律开展研讨,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等。

·国家技术转让信息中心(NTIS):主要任务是将政府部门可公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科研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利用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地传播。


 (二)德国:形成“史太白系”综合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和美国类似,通过完善法律来组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效仿《杜拜法》对相关法案作了修改,将联邦教育研究部所资助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权下放给大学,实现德国公共研发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史太白体系由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史太白技术转移公司(StC)及众多技术转移中心(STZ)、咨询中心(SBZ)、研发中心(SFZ)、史太白大学(SHB)及其他参股企业组成。目前史太白网络在世界53个国家已拥有749个成员,成为独具特色、服务功能齐备和影响面广泛的技术转移服务组织。


 (三)日本:形成“公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民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双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日本政府是技术转移的重要的促进者,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在技术转移制度设置上,制定统一的科技政策和研究开发计划,形成了一套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并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渐得以完善。


日本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形成公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民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两层服务体系。公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产业技术振兴协会(JITA)以及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JASMEC);民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数量众多,其中大部分为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包括早稻田大学外联推进室、大学国际产业技术商务育成中心、关西TLO公司和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CASTI)等。日本TLO机构把大学技术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从中收取相应的专利许可费,获取的转让收益作为基金再次投入到科研活动中。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是根据《独立行政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法》成立的独立行政法人单位。职能是推动科研、信息服务以及科技交流。同时,对于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的项目,JST提供资金资助,委托企业进行应用性开发并产业化。对于实用比较近、风险较低的小的技术,JST则在技术所有者和实施企业之间开展“开发斡旋”。

·中小企业视野团(JASMEC):半官方机构,每年从政府预算中列支上百亿日元的资金为应变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融资担保等。

·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JITA):由经济产业省创建的非营利组织,职责是将日本两大产业类研究所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产业界。


三、我国科技贸易发展探索

我国科技贸易起步晚,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一)科技贸易交易量层面  

(1)技术引进增速放缓,贸易重心转向专利品质及消化再创新环节

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2年至2016年,我国从国外引进技术的总合同数量呈现负增长(2012-2016年)的发展态势,2012-201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92%。从单位合同金额合同来看,单位合同金额逐步提高,2016年的单位合同金额已经超过2009年金额的两倍。我国技术引进的重心已从专利数量转向“注重技术质量”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及再创新”环节。此外,涉外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近年来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从某些层面上也对技术引进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

(2)国内自主创新深入推进,国内技术贸易逐年递增

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近年来国内技术贸易合同量及金额均呈现增长趋势,我国科技主体对国内科贸服务市场的接受度和需求逐步增加。2016年度国内技术贸易合同总额(11406亿元)达到同年国外技术引进合同总额(约合2000亿元)的5倍之多,但单位合同金额相较于进口技术专利仍处于低位。国内科贸整体价值及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科技贸易服务层面  

(1)国家层面:技术转让立法逐渐规范化、标准化

随着2016年度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首破万亿大关,重大科技成果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近年来出台一系列政策,围绕技术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运用、科技成果转移及转化的体系标准制定,提供立法依据及保障并着手制定科贸服务相关行业标准。

其中,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首次提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概念,从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框架、拓宽技术转移通道及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等三方面重点任务入手,全面着手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同年12月发布的《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流程规范》是我国首个规范技术产权的国家标准性文件,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流转等程序,保障技术贸易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2)地方层面:出台专项政策,以奖代补,完善科贸服务配套体系

地方政府从强化国家政策落实与配套衔接入手,着眼技术知识投融资、科技成果交易、转化服务,围绕资源对接,人才招引,税收支持,专利、知识产权奖励等方面,出台技术交易专项政策。此举改变了以往科技政策以项目后补助为主的形式,实现“以奖代补”,大大提升了政策杠杆影响的深度和广度。


四、科技贸易服务的主要抓手

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贸易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随着科技贸易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日趋成熟、科创时代下科技贸易需求日益增多,我国从国家至地方将不断探索形成中国特色的科技贸易服务体系。

由于科技贸易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贸易服务,从科技贸易交易前、签署合同、合同履行三大阶段来看,科技贸易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有效性、稳定性、价值评估、交易的形式与程序四大问题。为了推进技术转移的顺利推进,在遵循各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一个城市或科技园区发展科技贸易应该注重搭建完善的科技贸易服务体系,涉及包括专业的技术经理人、法律服务、金融服务、高校与科技机构OTT、技术评估与认证、科技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支持和推进科技贸易的顺利发展。


 (一)高校与科研机构OTT(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作为专利技术的源头,中国的高校很多时候深陷于论文的发表无法自拔,对于专利技术重量不重质,导致国内研发的技术很多,但是转化出来的产品很少。借鉴国外经验,我们需要成立高校技术转移部门——OTT。OTT形式多样,有高校内部单一部门、高校内部多部门、高校外部单一部门、高校外部多部门或者多校联合部门等。OTT将全面负责科研成果的登记、申报、评估、投资、转移转化等事宜,促进技术的高效转化。OTT工作人员也是专业化的人才,兼具工科、工商管理、法律等多学科背景,他们不仅需要对接校内的研发技术,同时需要防范接触各类技术经理人、广泛了解各个行业。如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职权范围涵盖了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包括资助资金来源、发明者及任何相关的事前协议)、科研成果确权、知识产权价值和价格评估、知识产权市场潜力挖掘、商业计划制定等环节。


 (二)技术经理人  

技术经理人需要一个既懂法律,又了解市场会经营,同时还兼具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具备这样的知识与技能的人才,一般是以自然科学博士或硕士为起点,同时拥有工商管理或者法律方向的高级学位,在此基础上还需要3-5年的工作经验,如此才能拥有较为专业以及准确的法律及商业判断能力,从而应对技术交易中的各项问题,如对新技术的商业价值的判断、对能够促成交易的买家市场的分析以及这项技术在未来的应用领域等等。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领域聚集了大量的专业化人才,而我国的技术经理人还相对匮乏,但也涌现出了不少技术转移的优秀人才。


 (三)科技中介服务  

如今市场需要的科技中介不再是以往的低水平交易撮合者了。如今的科技中介机构,将是综合法律、金融、技术等各项知识的集成平台,也是为实现技术交易提供咨询、评估、法律、金融等各项服务的专业化机构。例如很多专利代理机构也是一流的知识产权律所,如广东三环专利所。同时,也有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将部分工作外包,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互联网平台将这些服务更便捷地融合进一个平台内,从而出现第四方平台,如迈坦、飞天众智等网络平台。


 (四)法律服务  

法律在技术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专利技术的有效性稳定性调查、交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项目实施争端的解决中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技术交易的法律服务中包括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非诉业务除了最基本的著作权备案等简单工作之外,涉及撰写、专利挖掘、PCT(专利合作协定)等等的专利代理才是市场重点,国内市场上较为著名的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沈律师事务所等等;而诉讼业务的主要内容即为上庭诉讼,就法律方面来讲,金杜、方达、立方等律所都是国内的一流机构。近年来,国际技术贸易发展势头越来越好,基于国内技术交易的法律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对于精通国际法、熟练运用外语的法律服务机构的需求也愈加旺盛。


 (五)金融服务  

我国在技术研发项目中投入巨大,但是对于起到杠杆作用的促进技术转化的投入却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科技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包括政府扶持、科技贷款、科技担保、股权投资、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保险以及科技租赁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实际上,为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各地政府在金融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如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广东省粤科国联知识产权投资运营基金等。


 (六)技术评估与认证服务  

在技术交易的前期,风投公司以及咨询公司会对技术进行评估,确定该技术的价值,从而制定技术交易的战略以及后续的商业模式。在项目实施后,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结果的评估,进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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